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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月7日,有網友微博曝料稱,2014年12月26日晚6點半左右,河南南陽民警辛宏,駕警車為當地一房地產商“護駕”,將其帶離討薪現場。爆料者還稱,辛宏身為警察,不僅擔任上述房地產公司副總經理職務,還是另一家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東。1月8日下午,南陽市公安局官微通報稱,南陽市公安局仲景派出所民警辛宏公車私用,目前已被關禁閉。(1月9日《新京報》)
  處理群體性事件的時候,警察能不能保護可能出現危險的人員?這個問題很好回答,根據現場事態發展走勢,為了確保當事人安全,當然可以採用這種辦法。但是,這起“警車護駕”絕非如此簡單。
  僅僅從當地警方的做法里,我們就可以隱約看到一條即將露出的狐狸尾巴。當地警方為何會把這位警察的行為定性為“公車私用”?在這起事件中“公車私用”其實是不成立的。
  警察是警方的,警車也是警方的,警察開著警車出門,是不是單位行為?這不是一句“公車私用”就能定性的。是不是在私開公車,這需要檢驗一下當地警方的報警記錄,如果當時是有人報警的,這就不是私用公車,而是亂用公權,是用公共權力換取利益的行為。
  當地警方之所以把“警車護駕”定性為“公車私用”,是想撇開單位責任、領導責任。試想,如果單位知道警察的行為而沒有制止,單位領導不就會承擔領導責任了嗎?這是警方在演繹一場金蟬脫殼的大戲而已,他們認為只要將“警車護駕”事件定性為“公車私用”,就可以讓單位沒有責任了,就可以讓領導沒有責任了。實際上,即使這位警察開著公車為地產商“護駕”的行為真的是個人行為,單位和領導也是有責任的。警車是如何監管的?警員又是如何約束的?
  事實上,這起事件絕非如此單純。這錶面上看,僅僅是一次“護駕”,而背後的問題會是巨大的。據網友反映,這個警察是被“護駕”者公司的副總經理,還是另外一家公司的股東。這位警察的“護駕”行為是命中註定的事情,拿人錢財為人消災,這位警察深深懂得這個道理。這次是因為事態不大,他將“主子”救走了,如果發生了討薪鬥毆事件,這位警察會興許就會以“正義”的名義擦槍走火。如果警方護犢子的話,最後鬧不好還會成為奮不顧身的英雄。當警察兼職副總經理的時候,當警察成為股東的時候,討薪的群眾還能找到司法這個最後一道防線嗎?討薪者的結果只會有一個,那就是被“踩著頭髮而死”了。
  這位英勇“救駕”的警察被他們單位關了禁閉,在一些人看來,這個處理很嚴肅,在筆者看來,這更猶如壁虎的尾巴,丟個尾巴是為了“保全身體”。試問,這位警察被關了禁閉之後,事情清楚了嗎?其實,這樣的警察,已經忘記了他是誰“養”的,你是人民“養”的,而不是開發商“養”的。
  “公車私用”其實就是想推脫管理責任,而“關了禁閉”就是在護犢子而已。為開發商“護駕”的警察我們還留著乾啥?我們什麼都缺,就是不缺人。
  文/郭元鵬
  
  (辣味時評,一掃就行!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!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!)  (原標題:“公車私用”只是“金蟬脫殼”的伎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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